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9年度,79號
TNDV,109,建,79,202203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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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79號
上 訴 人 達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家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曹晉彬明霏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62,593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35,2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
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周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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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達威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