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繼訴字第2號
抗告人即原告 林○美
訴訟代理人 鄭猷耀律師
複代理人 高夢霜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廷瑋律師
劉哲宏律師
吳鎧任律師
上列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7日所為補繳裁判費之裁定
提起抗告,本院變更如下:
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中土地及房屋鑑價合計為新臺幣(下同)
1,671萬5,700元,另依原告起訴狀所載之遺產尚有:官田區農會
存款為10萬3,663元、官田郵局存款分別為1萬1,889元、50萬元
、50萬元,原告起訴主張遺產之價額合計為1,783萬1,252元。惟
本院原裁定係依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之遺產
為據,本院暫依原告起訴主張之遺產價額為計算裁判費之依據。
嗣若認定遺產範圍增加,再行計算裁判費,故本件裁判費暫定為
4萬5,154元,原告繳納之裁判費已足夠,暫不需補繳,待訴訟終
結後,再決定有無溢繳及是否退還,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10日內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易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