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9年度,45號
TNDV,109,勞訴,45,202203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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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4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三合一餐飲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佾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
院民國110年12月17日109年度勞訴字第4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110元,如未依期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 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 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 件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 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勞動事件法第 15條定有明文。另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 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 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二、經查:上訴人於民國111年1月14日對本院109年度勞訴字第4 5號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繳納第二審上訴裁判費,上 訴人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5,424元【計算 式:385,202元(原判決認上訴人應給付予被上訴人之金額 )+50,222元(原判決認上訴人應提撥至被上訴人勞工退休 金個人專戶之金額)=435,4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7, 110元,爰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 費,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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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合一餐飲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