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379號
TNDV,108,訴,1379,202203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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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79號
原 告 蔡智惠


訴訟代理人 許依涵律師
蔡文斌律師
林冠廷律師
林亭宇律師
被 告 陳益周

陳文周

陳文乾
陳文禎
陳能宮
陳國泰
訴訟代理人 周起祥律師
陳良圖
被 告 陳尊賢


陳榮吉
陳玉蘭
陳秀春

趙美珠
陳森鴻
陳怡如
陳怡君
陳淑貞

陳淑雲
陳美月

陳漢國
陳盈宏
莊士蓬
莊英超
莊英田(殁)
生前住○○市○○區○○○路000巷00 弄0號
兼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莊群
被 告 吳美慧
吳俊輝
吳俊昇
吳賢
吳賢立
吳美玉
王淑華
王品蓁
王寶龍
清山

王忠文
陳王淑卿
王淑雲
王淑真
王蓮枝
王東成
王東三
王春
王江順
兼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東榮

被 告 吳進德
吳進發
陳景宏
黃心妤
被 告 陳李春(殁)

王吳金
郭鵬
莊翔媛
莊翊
莊蕙菱
周慶順律師(即王忠明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6月23日下午3時0分 ,在本院第1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莊英田、陳李春之繼承系統表、抛棄繼承查 詢資料、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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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