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379號原 告 蔡智惠 訴訟代理人 許依涵律師 蔡文斌律師 林冠廷律師 林亭宇律師被 告 陳益周 陳文周 陳文乾 陳文禎 陳能宮 陳國泰 訴訟代理人 周起祥律師 陳良圖 被 告 陳尊賢 陳榮吉 陳玉蘭 陳秀春 趙美珠 陳森鴻 陳怡如 陳怡君 陳淑貞 陳淑雲 陳美月 陳漢國 陳盈宏 莊士蓬 莊英超 莊英田(殁) 生前住○○市○○區○○○路000巷00 弄0號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莊群卿 被 告 吳美慧 吳俊輝 吳俊昇 吳賢明 吳賢立 吳美玉 王淑華 王品蓁 王寶龍 王清山 王忠文 陳王淑卿 王淑雲 王淑真 王蓮枝 王東成 王東三 王春英 王江順 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東榮 被 告 吳進德 吳進發 陳景宏 黃心妤 被 告 陳李春(殁) 王吳金霞 郭鵬美 莊翔媛 莊翊民 莊蕙菱 周慶順律師(即王忠明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6月23日下午3時0分 ,在本院第1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二、原告應提出被告莊英田、陳李春之繼承系統表、抛棄繼承查 詢資料、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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