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4號
TNDM,111,附民,4,2022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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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孫睿涵
被 告 李宥侖(原名:李景隆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541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李宥侖被訴之110年度金訴字第541號 刑事案件,就告訴人孫睿涵部分,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 依前揭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聲請,失所 依據,一併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淑勤
法 官 周宛瑩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冠盈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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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