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239號
TNDM,111,附民,239,2022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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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239號
附民原告 孫衣彤
附民被告 吳俊諺


潘嘉錡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主張及聲明: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所載。二、被告二人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三、經查:
(一)原告主張被告二人有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所載之違反 洗錢防制法等案件而提起本件損害賠償之訴,於民國109年3 月22日繫屬於本院,有該狀上本院之收狀章為憑,然原告所 指被告二人涉犯違反洗錢防制法等之刑事案件並未繫屬於本 院,有本院索引卡查詢證明1份附卷可證,復有臺灣高等法 院全國前案簡列表2份在卷可稽,則原告於被告二人所涉上 開案件尚未繫屬於本院前,即具狀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於法未合,是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 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二)至原告於被告二人所涉該案繫屬於本院後,迄本院為裁判前 ,自得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併予指明。
四、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淑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盧昱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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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