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金簡字,111年度,58號
TNDM,111,金簡,58,2022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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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金簡字第5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芷涵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34
50、14269、15242、15249、16711、17730、20366、20367、206
08、21265、22085、23815、23844、25879號、111年度偵字第55
5號),及移送併辦( 111年度偵字3473、4483號)本院受理後
(111年度金訴字第58號),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由受
命法官獨任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不經通常程序審理,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趙芷涵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趙芷涵知悉一般人收取他人金融機構帳戶之 用途,常係為遂行財產犯罪之需要,以便利贓款取得,及使 相關犯行不易遭人追查,而已預見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之資料 任由他人使用,將可能遭他人利用作為詐欺等財產犯罪之工 具,且他人如以該帳戶收受、提領詐欺等財產犯罪所得,將 因此造成金流斷點而掩飾、隱匿此等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 ,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竟猶不顧於 此,基於縱其提供帳戶資料將幫助他人實施詐欺取財犯罪及 幫助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亦均不違背其 本意之不確定故意,民國110年2月3日,在臺南市臺新國際 商業銀行臺南忠義分行,將其所申設使用之臺新國際商業銀 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下稱臺新銀行帳戶)之存摺 、金融卡、印章及密碼,以可抵銷新臺幣(下同)7萬元債 務之利益,交給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阿彬」所屬之詐騙 集團使用。該等詐騙集團成員取得前述帳戶資料後,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不詳 詐騙集團成員於如附表所示時間,以如附表所示方式,詐騙 盧麗雲陳秀梅林菀柔謝惠美黃暄凱王柔之、郭育 岑、勵心如、周妤霏、張瀞文、林如玉謝妙青王妡羽



許重敬施靜慧陳宏鑫林怡均翟家玉李秉蓁,致其 等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金 額至上揭帳戶中。嗣經其等人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始循線查 悉上情。
二、證據:
㈠、被告趙芷涵於本院審判程序時之自白(金訴卷第154頁)。㈡、證人盧麗雲陳秀梅林菀柔謝惠美黃暄凱王柔之、 郭育岑、勵心如、周妤霏、張瀞文、林如玉謝妙青、王妡 羽、許重敬施靜慧陳宏鑫林怡均翟家玉李義陽李秉蓁)證述遭詐騙之證述(警一卷第13-16頁、偵二卷第3 3-43頁、警三卷第1-9頁、警四卷第10-11頁、警五卷第19-2 0頁、警六卷第15-20頁、警七卷第15-15、34頁、警八卷第7 -13頁、警九卷第15-18頁、警十卷第2-4頁、警十一卷第14- 15頁、警十二卷第11-15頁、警十三卷第5-10頁、警十四卷 第35-37、79-80頁、警十五卷第71-72頁、併偵一卷第17-19 頁、併偵二卷第17-22頁)。
㈢、匯款證明(警一卷第20頁、警二卷第25頁、警三卷第23頁、 警四卷第15頁、警五卷第38頁反面、警六卷第39頁、警七卷 第26、46頁、警八卷第21頁、警九卷第55頁、警十卷第22頁 、警十一卷第18-19頁、警十二卷第21頁、警十三卷第16頁 、警十四卷第56、104-106頁、警十五卷第89頁、併偵一卷 第27頁、併偵二卷第29頁)。   
㈣、被告臺新銀行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警一卷第43-48頁)。三、論罪科刑:
㈠、查被告將帳戶提供給該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本身並未直接參 與該人與所屬詐欺集團詐騙被害人及洗錢等犯行,亦無為自 己犯罪之意,應係幫助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 1 項前段、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 30條第1 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幫助犯一般洗 錢罪。被告以1個交付前述帳戶資料之行為,幫助詐騙集團 成員詐欺附表所示之人財物得逞,同時亦幫助詐騙集團藉由 指派車手提領前述帳戶內之款項而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 向及所在,係以1個行為幫助數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為 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 處斷。移送併辦部分( 111年度偵字3473、4483號)與起訴 部分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本院自應予以審酌。㈡、被告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且於審判中自 白犯罪,應依同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又被告以幫 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一般 洗錢罪之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



刑度減輕其刑,併依法遞減之。
㈢、茲審酌被告交付帳戶之資料助益他人詐欺取財並掩飾、隱匿 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影響社會金融交易秩序及助長詐欺 活動之發生,並因此增加各被害人事後向幕後詐騙集團成員 追償及刑事犯罪偵查之困難,殊為不該;惟念被告於本院審 理時終能坦承,且本案尚無證據足認被告曾參與詐術之施行 或提領、分受詐得之款項,僅係單純提供帳戶資料供他人使 用,兼衡各被害人所受之損害情形,暨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 、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所 處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四、沒收之說明:
㈠、查被告自承其提供上述存摺等資料,得以免除欠款7萬元,是 該7萬元即屬被告本案犯行之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被告交付予詐騙集團之前揭臺新銀行帳戶存摺、提款卡等物 ,雖為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然既經被告交付予詐騙集團, 且無證據證明約定交還時間,認已移轉所有權而非被告所有 之物,故不予宣告沒收。
㈢、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 、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 產上利益,沒收之」,其無「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之 要件(絕對義務沒收),實務上一向認為倘法條並未規定「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時,自仍以屬於被告所有 者為限,始應予沒收,故認在洗錢防制法並未規定「不問屬 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之情形下,自宜從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以屬於(指實際管領)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始應(相對義務 )沒收。依卷存事證,並無積極證據足認本案詐欺取財之正 犯詐得之款項後曾分配予被告,又被告亦未親自提領詐欺贓 款,並已將臺新帳戶之存摺、提款卡等物交付予他人,是其 已無從實際管領,並加以處分新光帳戶內之款項,而查無屬 於被告之財物或犯罪所得,自無從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附 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第450 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第16條第2 項,刑法 第11條、第30條、第339 條第1 項、第55條、第42條第3 項 、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 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吳維仁提起公訴、林朝文移送併辦、謝欣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奇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郁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所犯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金額 (新臺幣:元) 1 盧麗雲 110年02月間某日起 以交友軟體向盧麗雲佯稱可透過軟體下載嘉盛國際貨幣交易平台網站獲利等語,致盧麗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03月04日15時04分許 22萬5千元 2 陳秀梅 109年11月09日起 以LINE通訊軟體向陳秀梅佯稱可透過軟體下載珠江國際交易平台網站投資獲利等語,致陳秀梅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03月03日13時33分許 30萬元 3 林菀柔 109年11月23日起 以交友軟體向林菀柔佯稱可透軟體下載MetaTrader5交易平台網站投資獲利等語,致林菀柔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03月05日12時32分計 10萬元 4 謝惠美 110年01月04日起 以LINE通訊軟體向謝惠美佯稱可投資香港恆生指數獲利等語,致謝惠美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03月04日11時21分許 28萬元 5 黃暄凱 110年02月22日起 以IG軟體向黃暄凱佯稱可透過軟體下載MetaTrader5交易平台網站買賣黃金賺取價差獲利等語,致黃暄凱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03月05日14時15分許 5萬元 6 王柔之 110年02月20日起 以LINE通訊軟體向王柔之佯稱可透過軟體下載electronic coin投資程式獲利等語,致王柔之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03月04日12時56分許 2萬元 110年03 月05日11時35分許 5萬元 7 郭育岑 110年01月27日起 以LINE通訊軟體向郭育岑佯稱可透過軟體下載嘉盛國際貨幣交易平台網站投資獲利等語,致郭育岑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03月04日14時33分許 2萬元 8 勵心如 110年02月22日起 以臉書向勵心如佯稱可透過軟體下載Coincheck比特幣交易平台網站投資獲利等語,致勵心如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03月03日10時28分許 27萬元 9 周妤霏 110年01月間某日起 以LINE通訊軟體向周妤霏佯稱可透過軟體下載WYNNPALACE交易平台網站投資獲利等語,致周妤霏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03月04日13時39分許 5萬元 10 張瀞文 110年01月間某日起 以IG軟體向張瀞文佯稱可透過軟體下載Coincheck比特幣交易平台網站投資獲利等語,致張瀞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03月04日14時03分許 10萬元 11 林如玉 109年09月間某日起 以交友軟體向林如玉佯稱可透過軟體下載中國香港大樂透網站簽賭獲利等語,致林如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03月04日15時07分許 2萬元 12 謝妙青 110年01月29日起 以交友軟體向謝妙青佯稱可透過軟體下載WPACEX投資平台網站獲利等語,致謝妙青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03月04日14時49分許 5萬元 110年03 月04日14時50分許 2萬2,100元 13 王妡羽 110年03月間某日起 以交友軟體向王妡羽佯稱可透過軟體下載Coincheck博奕投資網站投資獲利等語,致王妡羽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03月04日15時28分許 5,696元 110年03 月05日12時37分許 5,696元 14 許重敬 109年底某日起 以LINE通訊軟體向許重敬佯稱可透過軟體下載EQT殷拓投資網站投資獲利等語,致許重敬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03月03日14時25分許 19萬8千元 15 施靜慧 110年2月14日起 以交友軟體向施敬慧佯稱可透過軟體下載J.X 交易平台網站投資獲利等語,致施靜慧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3月4日14時37分許 27萬7,665元 16 陳宏鑫 110年03月01日起 以LINE通訊軟體向陳宏鑫佯稱可透過軟體下載交易平台網站投資比特幣獲利等語,致陳宏鑫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03月04日15時48分許 1萬元 110年03 月05日12時35分許 2萬元 110年03 月05日15時24分許 2萬元 17 林怡均 110年01月間某日起 以IG軟體向林怡均佯稱可透過軟體下載投資平台網站購買比特幣獲利等語,致林怡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03月05日13時51分許 3萬元 18 翟家玉 109年12月間某日起 以LINE通訊軟體向翟家玉佯稱可透過 永利國際網站簽賭獲利等語,致翟家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03月02日14時00分許 180萬元 19 李秉蓁 110年01月間某日起 以WhatsApp通訊軟體向李秉蓁佯稱可透過SLFX投資網站投資獲利等語,致李秉蓁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03月05日15時27分許 5萬元 110年03月05日15時28分許 1萬元 110年03月05日16時01分許 2萬7千元
卷證簡述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園警分刑字第1100019066號刑案偵 查卷宗:警一卷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北市警士分刑字第11030063587號刑 案偵查卷宗:警二卷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高市警鳳分偵字第11072069301號刑 案偵查卷宗:警三卷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中市警三分偵字第1100015646F號刑 案偵查卷宗:警四卷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警分刑字第1100050528號刑案偵



查卷宗:警五卷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中市警三分偵字第11000138532號刑 案偵查卷宗:警六卷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中市警霧分偵字第11000209884號刑 案偵查卷宗:警七卷
⒏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分局北市警中正一分刑字第1103008321 號刑案偵查卷宗:警八卷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新北警永刑字第11041738313號刑案 偵查卷宗:警九卷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北市警文一分刑字第000000000 000號刑案偵查卷宗:警十卷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中市警五分偵字第1100009231A號刑 案偵查卷宗:警十一卷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中市警霧分偵字第11000231716號刑 案偵查卷宗:警十二卷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新北警樹刑字第1104382734號刑案 偵查卷宗:警十三卷
⒕桃園市○○○○○○○○○○○○○○0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警十四 卷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園警分刑字第1100040029號刑案偵 查卷宗:警十五卷
⒗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3450號偵查卷宗:偵一卷⒘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4269號偵查卷宗:偵二卷⒙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5242號偵查卷宗:偵三卷⒚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5249號偵查卷宗:偵四卷⒛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6711號偵查卷宗:偵五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7730號偵查卷宗:偵六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0366號偵查卷宗:偵七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0367號偵查卷宗:偵八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0608號偵查卷宗:偵九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1265號偵查卷宗:偵十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2085號偵查卷宗:偵十一 卷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3815號偵查卷宗:偵十二 卷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3844號偵查卷宗:偵十三 卷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5879號偵查卷宗:偵十四 卷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55號偵查卷宗:偵十五卷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473號偵查卷宗:併偵一卷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483號偵查卷宗:併偵二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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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