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更一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瑋仁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宜靜
被 告 陳則安
選任辯護人 王奐淳律師
被 告 邱孝奇
選任辯護人 王裕鈞律師
被 告 蔡啓宏
選任辯護人 陳韋誠律師
被 告 蔡維明
選任辯護人 江信賢律師
蔡麗珠律師
鄭安妤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民
國110年9月2日駁回其聲請銷燬扣案物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43
7號),而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110年11月30日
撤銷本院上開裁定並發回(110年度抗字第755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5至7、10至14所示之物,經取樣後於判決確定前均銷燬之。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8、9所示之物,均毀棄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維明、蔡啟宏、張瑋仁、陳則安及邱
孝奇因涉犯製造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嫌,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於民國110年7月28日,以110年度偵字第7865、146 64號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10年度原訴字第8號案件審理中 ,而扣案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6-1~16-14之氫氧化納感冒藥丸 水溶液14桶,因係屬水溶液存於一般桶中,因係屬化學水溶 液存於一般桶中,保存簡陋,恐塑膠桶劣化破裂有逸漏之虞 ,又溶液會不斷蒸發致污染保管處所空氣,危害保管處所人 員健康,且上開溶液數量甚鉅,機關保管空間及人力有限, 為免保管期間發生危險,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3項規定 聲請宣告銷燬等語。
二、按易生危險之扣押物,得毀棄之;查獲易生危險、有喪失毀 損之虞、不便保管或保管需費過鉅之毒品,經取樣後於判決 確定前得銷燬之,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3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張瑋仁等人因涉犯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未遂罪, 經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6-1至16-14所 示之物),經法務部調查局鑑驗結果均含氫氧化納,其中附 表編號5至7、10至14經檢驗含微量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 黃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110年6月7日調科壹字第11023506 210號鑑定書在卷可稽。而上述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化學原 料,為揮發具毒性液態物質,原存放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 查處鳳山辦公室戶外改建之停車場存放,已於110年8月25日 載運回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地下室庫房暫存,該處所室內空 間狹小通風不良,並與該署大樓共用中央空調系統,倘若長 期存放,對同仁健康有重大危害;又上述物質均係存放於簡 單塑膠桶,桶身如風化,內容物將外洩,且有遇熱爆炸之危 險,有該署書記官職務報告與存放現場照片在卷可查,堪認 確有容易逸漏而易生危險之虞,亦難以繼以保管等情,上開 扣案物確屬不便保管且易生危險之物無訛。而被告陳則安、 邱孝奇、蔡啟宏、蔡維明及其等辯護人於本院110原訴字第8 號案件準備程序時,對於附表所示扣押物予以毀棄乙事,均 表示沒有意見;被告張瑋仁業經本院發布通緝(迄今尚未緝 獲)。本院審酌上情,認上開扣案物含有第四級毒品先驅原 料第7項假麻黃成分(附表編號5至7、10至14)者,先予裁 定命執行機關取樣後銷燬;其餘供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使用之 化學物質(附表編號1至4、8、9)先予裁定毀棄,當可兼顧 保管處所之公共安全,且不致無端侵害被告之權益。從而, 檢察官上揭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40條第3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婉寧
法 官 黃鏡芳
法 官 陳嘉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雅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附表:
編號 扣押物品名/數量 扣押物品目錄表所示編號 備註 鑑定文號 1 氫氧化鈉感冒藥水溶液1桶 編號16-1 經檢驗均未發現含法定毒品成分 法務部調查局110年6月7日調科壹字第11023506210號鑑定書暨扣押物品照片 (院卷第237至296頁) 2 氫氧化鈉感冒藥水溶液1桶 編號16-2 經檢驗均未發現含法定毒品成分 3 氫氧化鈉感冒藥水溶液1桶 編號16-3 經檢驗均未發現含法定毒品成分 4 氫氧化鈉感冒藥水溶液1桶 編號16-4 經檢驗均未發現含法定毒品成分 5 氫氧化鈉感冒藥水溶液1桶 編號16-5 經檢驗含微量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第7項假麻黃成分,淨重約73,500公克 6 氫氧化鈉感冒藥水溶液1桶 編號16-6 經檢驗含微量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第7項假麻黃成分,淨重約93,560公克 7 氫氧化鈉感冒藥水溶液1桶 編號16-7 經檢驗含微量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第7項假麻黃成分,淨重約89,440公克 8 氫氧化鈉感冒藥水溶液1桶 編號16-8 經檢驗均未發現含法定毒品成分 9 氫氧化鈉感冒藥水溶液1桶 編號16-9 經檢驗均未發現含法定毒品成分 10 氫氧化鈉感冒藥水溶液1桶 編號16-10 經檢驗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第7項假麻黃成分,淨重約92,040公克,純度1. 09%,純質淨重約227.8公克 11 氫氧化鈉感冒藥水溶液1桶 編號16-11 經檢驗含微量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第7項假麻黃成分,淨重約44,420公克 12 氫氧化鈉感冒藥水溶液1桶 編號16-12 經檢驗含微量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第7項假麻黃成分,淨重約20,900公克 13 氫氧化鈉感冒藥水溶液1桶 編號16-13 經檢驗含微量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第7項假麻黃成分,淨重約94,880公克 14 氫氧化鈉感冒藥水溶液1桶 編號16-14 經檢驗含微量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第7項假麻黃成分,淨重約106,260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