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4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孟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11年度執聲字第2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孟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孟玟因業務侵占等案件,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 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 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業務侵占等案件,業經本院先後判決如附表 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刑事判決書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審酌受 刑人於所犯業務侵占案件,均與被害人和解,賠償損害,及 侵占次數、金額等整體不法情節,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諾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