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風化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1年度,672號
TNDM,111,簡,672,2022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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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67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淵正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 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偵字第175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圖利媒介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圖利媒介性交罪 。被告與暱稱「台南小豬」之真實姓名不詳之成年人(無證 據足認為未成年人)就上開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 擔,為共同正犯。爰審酌被告曾於103年間因犯圖利容留性 交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並於104年6月21日執行完 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可稽(本件未構成 累犯),仍未知警惕,猶欲藉媒介女子與他人進行性交而從 中獲利,業敗壞社會善良風氣,然念其於犯後尚知坦承犯行 而未掩飾,犯後態度尚非惡劣,並考量本件媒介之女子為1 人,復兼衡被告於司法警察調查中自述係專科畢業之智識程 度、家庭經濟狀況為貧寒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徒 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尚未因實行本件 犯行而取得報酬,為其陳稱在卷,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 第231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威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琄琄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31條第1項: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17542號
  被   告 甲○○ 男 4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00鄰○○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於民國110年8月12日晚上7時許,透過手機LINE通訊軟 體,接獲暱稱「台南小豬」之人之指示,前往高鐵臺南站搭 載趙惠平,其明知趙惠平係「台南小豬」媒介與不特定男子 為性交易之人,竟基於共同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行為, 而媒介以營利之犯意聯絡,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 客車,載送趙惠平至臺南市○○區○○路000號北海儷晶汽車旅 館,媒介趙惠平與不特定男客在旅館房間內,與男客為全套 性交易(即男客將陰莖插入趙惠平陰道抽動直至射精為止) ,由「台南小豬」給付甲○○車資每次500元,以此牟利。嗣 於110年8月12日晚上6時7分許,員警喬裝男客佯裝消費,以 通訊軟體LINE聯繫暱稱「外送茶...可比」後,「台南小豬 」即指示甲○○將趙惠平載送前往上開汽車旅館305號房與喬 裝男客之員警從事性交易。於同日晚上20時9分許,趙惠平 進入前開房間欲進行性交易,為喬裝男客之員警以條件不符 為由回絕而未為性交易後,趙惠平即準備搭乘甲○○駕駛之該 自用小客車離開,警方即上前盤查並當場查獲。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 與證人趙惠平於警詢中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警員王惇正11 0年8月12日職務報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照片16張、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等在卷可 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 性交之行為而媒介以營利罪嫌。被告與經營應召站之不詳姓 名者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共同正犯論處。被告與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應召站成員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 論以共同正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檢察官 甲○○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姵穎
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1條
(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0 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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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