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1年度,576號
TNDM,111,簡,576,2022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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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57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TARANA JATUPHON(泰國籍中文姓名:加杜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2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TARANA JATUPHON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包暨包裝袋肆只、殘渣袋壹只,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TARANA JATUPHON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項第2款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竟基於 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10年8月9日 前某日,在不詳地點,向不詳之人以不詳代價取得甲基安非 他命4包及殘渣袋1個。嗣於110年8月9日,外勞仲介管理員 張○福因收到檢舉有外勞於其管理位於臺南市○○區○○○路00號 宿舍吸毒而至前址檢查,詢問TARANA JATUPHON是否吸食毒 品時,TARANA JATUPHON主動將藏放於耳機內之甲基安非他 命4包及殘渣袋1個交付予張○福,TARANA JATUPHON與張○福 於110年08月12日一同至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偵查隊 並將前述耳機、甲基安非他命4包(檢驗前淨重0.111公克、0 .124公克、0.14公克、0.163公克)及殘渣袋1個(檢驗前毛 重0.262公克)交予員警查扣,且向員警坦承持有第二級毒 品之犯行,自首並接受裁判。
二、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TARANA JATUPHON於偵查中坦承不 諱(警卷第1至3頁),核與證人張○福之證述大致相符(警 卷第5至8頁),並有蒐證照片在卷可佐(警卷第13至30頁) ,且扣案白色結晶4包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質淨重詳 如附表),扣案殘渣袋1個其上亦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愷他 命之毒品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09月28日高市凱 醫驗字第69357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存卷可按(警卷 第31頁),足認被告首揭自白合於事實,可資採為認定犯罪 事實之依據,本案事證已臻明確,應依法論科。三、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 之第二級毒品,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 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又被告於本案持有第二級毒



品罪犯罪被發覺前,主動協同證人張○福至警局製作筆錄, 並交出附表所示毒品及殘渣袋予員警查扣,此有高雄市政府 警察局第六分局刑製作被告及證人張○福調查筆錄各1份在卷 可佐(警卷第1至6頁),被告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 ,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國家對於查緝毒品 之禁令,猶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且所持有毒品之純度非低 (純度分別為78.09%、89.14%、84.63%、86.44%),所為實 屬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而其遭查獲持有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數量不多,犯罪所生危害非鉅,暨其自稱 家境勉持之生活狀況及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警 卷第1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五、扣案之白色結晶4包(含包裝袋4只)及殘渣袋1個之均有甲 基安非他命成分經鑑明無訛,已如前述,自應依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 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 燬之)。另白色結晶包裝袋4只,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 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依上開 規定沒收銷燬之。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 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 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許嘉龍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茆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薛雯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附表
編號 毒品名稱及重量 1 甲基安非他命1包(檢驗前淨重0.111公克;檢驗後淨重0.092公克;純質淨重0.087公克) 2 甲基安非他命1包(檢驗前淨重0.124公克;檢驗後淨重0.102公克;純質淨重0.111公克) 3 甲基安非他命1包(檢驗前淨重0.140公克;檢驗後淨重0.122公克;純質淨重0.118公克) 4 甲基安非他命1包(檢驗前淨重0.163公克;檢驗後淨重0.145公克;純質淨重0.141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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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