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保護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1年度,517號
TNDM,111,簡,517,2022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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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51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彥潔



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1年度偵字第37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首段第8至9行之「110年9月11日」記載,應 更正為「110年8月11日」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以下簡稱聲請書)之 記載。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4款之違反 保護令罪。本院審酌被告與被害人間為前同居男女朋友關係 ,被告竟無視本院核發之民事通常保護令內容,對被害人為 聲請書所載之不法侵害行為,法紀觀念淡薄,所為實屬不該 ;暨兼衡被告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及 犯罪後坦認犯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 防治法第61條第4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千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瓊蘭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3770號
  被   告 甲○○ 男 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街000號9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與乙○○前係同居男女朋友,因甲○○前對乙○○實施家庭暴力 行為,乙○○因而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聲請民事通常保護令。 甲○○亦明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業於民國110年8月3日,以110年 度家護字第811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其不得對乙○○:㈠實施 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㈡直接或間接為騷擾、接觸、通 話、通信之行為;㈢應遠離乙○○位於臺南市○○區○○○街00巷00 弄00號住居所至少100公尺,保護令有效期間為1年,上開保 護令已於110年9月11日以電話執行之方式予甲○○知悉。詎甲 ○○明知上開保護令內容,竟仍基於違反前開保護令之犯意, 於111年1月29日14時48分許,前往乙○○上址住居所並大聲呼 喊乙○○名字,以此等方式違反上開保護令裁定。經乙○○報警 ,員警到乙○○上址住居處訪查當場查獲。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 與證人即被害人乙○○於警詢中證述情節相符,並有上開民事 通常保護令影本、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保護令執行紀 錄表、核發保護令案件相對人約制告誡表、家庭暴力通報表 、現場照片2張、員警查獲被告位置GOOGLE MAP地圖照片各1 份在卷可稽。又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3款、第4款規定 ,違反法院依同法第14條第1項第3款、第4款所為命遷出被 害人之住居所、遠離被害人之住居所者,為本法所稱之違反 保護令罪。又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7條之規定,命相對人遷 出被害人住居所或遠離被害人之保護令,不因被害人同意相 對人不遷出或不遠離而失其效力。是僅相對人就保護令之內



容已有認識而仍不遷出或不遠離被害人之住居所,不問其目 的為何,均構成該法第61條第3款、第4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320號判決意旨參照)。再者,家 庭暴力防治法內保護令制度所設之各種限制、禁止、命令規 定,本係預防曾有家庭暴力行為者將來可能之不法行為所作 之前置性、概括性保護措施。是以,若受保護令拘束之行為 人明知有保護令所列之限制存在,仍在該保護令有效期間內 故予違反,則不問行為人違反之動機為何、有無造成實害、 被害人實際上有無住在該住居所、是否同意被告不遷出及遠 離等,均構成違反保護令罪,性質上屬於行為犯。查被告既 已經上開保護令命其應遠離被害人上址住居所至少100公尺 ,且被告明知上開保護令內容,被告即應絕對遵守該項禁令 ,其無視於此,前往被害人上址住居所,不問其真正目的或 用意為何,均屬違反保護令之行為,是被告違反保護令犯嫌 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4款之違反保護 令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檢 察 官 李政賢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黃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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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