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1年度,469號
TNDM,111,簡,469,2022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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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46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偉捷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
偵字第140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偉捷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爰審酌 被告年歲尚輕,竟不思以正途賺取金錢,利用「GOGOX」網 路外送平台為了方便消費者而設計之代墊制度,佯裝交寄貨 物詐騙告訴人代墊貨款,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益之觀念 ,行為殊屬不當,兼衡告訴人之受騙金額(新臺幣【下同】 4,500元),被告之前科素行,暨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 況,以及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而被告詐得之款項4,500元,為 其犯罪所得,未據扣案,亦未分別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即告 訴人唐志威,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 ,予以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時,追徵其價額。至扣案之華碩手機1支,固屬供被告犯罪 所用之物,然業經被告交付與告訴人,而藉此取信告訴人, 可認已非屬被告所有之物,爰不予以宣告沒收。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 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鸝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14041號
  被   告 陳偉捷 男 2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偉捷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10年6月5日14時許 ,在網路外送平台「GOGOX」下單,以假名「張善榮」名義 向GOGOX外送平台外送員唐志威佯稱欲寄送IPHONE手機至指 定買家,並要求唐志威先行代墊支付包裹費用新臺幣(下同 )4,500元,後雙方相約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麥當勞 交付寄送之包裹,致唐志威不疑有詐而陷於錯誤,收受陳偉 捷所交付之包裹後,即先將包裹費用以現金4,500元交付予 陳偉捷,復依陳偉捷之指示將包裹運送至高雄市○○區○○路○○ 巷00號,嗣唐志威到達該交貨地後,發現無人訂購該商品, 始知悉受騙,陳偉捷即以此方式詐騙所得款項4,500元。二、案經唐志威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偉捷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告 訴人唐志威於警詢時之指訴情節相符,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 局第三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網路外送平台GOGO X訂單擷圖、包裹照片、扣案物照片、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 及通話記錄擷取畫面在卷可稽,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 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檢察官 郭 文 俐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 富 雄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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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