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7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寳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1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包裝袋2只,檢驗後淨重分別為零點參貳壹公克、貳點陸貳陸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曾寳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觀察 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 緝字第382號、383號、110年度毒偵字第3227號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而上開案件扣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2包 ,均經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 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單獨聲請宣 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 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 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 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三、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觀察、勒戒執行 完畢,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 第382號、383號、110年度毒偵字第322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 卷可查。而上開案件中扣得之白色結晶2包(驗餘淨重各0.3 21公克、2.626公克),經送檢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3月16日、 111年1月10日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憑,是 上開扣案物品核屬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誤,揆諸首揭規 定,檢察官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扣案甲基安非 他命之包裝袋2只,因原係供包裝上開毒品之用,縱於檢測 時將毒品取出,勢仍有微量毒品沾附其上無法析離,該等包 裝袋自應與上開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併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嘉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意萱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