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日凱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單獨聲請宣告沒
收(111年度聲沒字第1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分別為0.919公克、3.501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3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甲基安非他命業經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持有;查獲之第一 、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及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各有 明文規定。經查,本件扣案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 淨重分別為0.919公克、3.501公克),係屬違禁物,有高雄 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成品鑑定書2件在卷可按(見109年度毒 偵字第1919號頁30及110年度毒偵字第583號頁3),依首揭 說明,應予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本案依裁判精 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 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佳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