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108號
TNDM,111,單禁沒,108,2022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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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頌清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0年度毒偵字
第93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150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後淨重壹點陸捌捌公克、零點肆零陸公克,含包裝袋貳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頌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本 署檢查官以100年度毒偵字第93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 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檢驗後合計淨重2.094公克 ,各包分別為1.688、0.406公克),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 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 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 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本 院100年度毒聲字第14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 用毒品傾向,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毒 偵字第93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開觀察勒戒裁定不起 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本件查 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經送鑑定之結果,含有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後合計淨重2.094公克 ,各包分別為1.688、0.406公克),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 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00年度毒偵字第934號卷第23、2 4頁)附卷可稽,是上開扣案物品,核屬第二級毒品,為違 禁物無誤,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宣告沒收銷燬之。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盛裝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2只,以現今所採行 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自應



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江孟芝聲請裁定宣告沒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振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憶筑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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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