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11年度,70號
TNDM,111,交簡附民,70,2022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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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0號
原告 陳芳源
陳施玉

被告 李郭月嬌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交簡字第955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揭規定,爰將本案移送本 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本良
                   法 官 王鍾湄
                 法 官 張 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佳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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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