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110年度,21號
TNDM,110,重訴,21,202203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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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麒竣




選任辯護人 郭宗塘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麒竣責付於王家勝,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臺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暨限制出境、出海。
理 由
一、按羈押之被告,得不命具保而責付於得為其輔佐人之人,停 止羈押。另羈押之被告,得不命具保而限制其住居。刑事訴 訟法第115條第1項、第116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查被告王麒竣因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本案業 已審結,且被告王麒竣已與被害人家屬成立調解,並依調解 內容賠償完畢,被害人家屬亦表示願意原諒被告王麒峻,有 調解筆錄及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各一份在卷可憑。本院 認為已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性存在,爰裁定責付於其父王家勝 ,並限制住居於上開居所(如有變動之必要,應再向本院陳 報),另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6之規定,命限制出境、出 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5條第1項、第116條、第93條之6,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紹武          法 官 蕭雅毓
          法 官 林岳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謝盈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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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