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0年度,2645號
TNDM,110,簡,2645,2022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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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264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鄧鈺霖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
偵字第195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鄧鈺霖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黑色背包壹個、HTC牌手機壹支、機車鑰匙壹支、現金新台幣參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並補述:
  ①被告另竊取告訴人置於其機車內之現金新台幣(下同)300元 ,有告訴人之警詢筆錄(見警卷第10頁)、被告之檢察官偵 訊筆錄(見偵卷第52頁)等附卷可稽。
  ②被告竊得之機車鑰匙1支,並未返還,係由告訴人持其備份 鑰匙將機車領回者,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之記載1份附卷 可稽。 
二、核被告鄧鈺霖就附件附表編號1、2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被告上開2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下稱台北地院 )以103年度簡字第357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因竊 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以104年度 審簡字第12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共3罪);因竊盜、 詐欺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審簡字第76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共2罪)、2月(共3罪)、2月;因 竊盜、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台北地院以104年度訴字第13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4月、3月(共2罪);因竊盜、詐 欺等案件,經士林地院以104年度審簡字第1081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2月、3月(共3罪);因偽造文書、竊盜、詐欺等 案件,經台北地院以104年度審訴字第5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



刑3月、3 月(共5罪)、2月、3月、2月(共2罪),上開各 罪後經台北地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4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 刑3年10月、臺灣高等法院以105年度抗字第272號裁定抗告 駁回確定,並於民國108年3月26日執行完畢(嗣接續執行另 案徒刑)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附件附表編 號1、2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本院依司法院釋字第 775 號解釋意旨,審酌前案與本案同屬竊盜案件,二者罪名 相同,被告受前開刑之執行完畢後,又再犯本案,可見前次 所科刑罰未能使被告確實理解自身行為之不當,堪認其主觀 上具有特別惡性,且對刑罰之反應力薄弱,而有加重其刑之 必要,是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聲請意旨 漏未論及累犯,應予補充。  
四、又被告雖以其因身體有一些症狀,其看到無人保管之財物, 就會想要竊取,其竊取機車只是為了滿足身體的偷竊癖云云 。惟按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 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行為時因前 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 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刑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又按刑法第19條規定,刑事責任能力,係指行為人犯罪當 時,理解法律規範,辨識行為違法之意識能力,與依其辨識 而為行為之控制能力。行為人是否有足以影響意識能力與控 制能力之精神障礙或其他心理缺陷等生理原因,因事涉醫療 專業,固應委諸於醫學專家之鑑定,然該等生理原因之存在 ,是否致使行為人意識能力與控制能力欠缺或顯著降低之心 理結果,係依犯罪行為時狀態定之,故應由法院依調查證據 之結果,加以判斷(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6368號、100 年度臺上字第1152號判決可資參照)。然依全卷資料查無被 告有何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 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或有顯著減低之情形 。另參被告所涉前案,均經認定被告並無上揭情形者(參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審簡字第630、631號、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646號判決)。是以,本院綜核上情 ,認被告於本案行為時,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 之能力,並無欠缺或顯著減低之情事,尚不符合刑法第19條 不罰或減輕其刑之要件,併此敘明。
五、爰審酌被告前已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多次判處罪刑在案,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素行欠端,且不思 以合法途徑獲取所需,竟恣意竊取他人財物,顯見其漠視他 人財物所有權,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觀念,法紀觀念薄



弱,所為實屬可議。被告所竊得附件附表編號1所示之財物 及編號2所示機車內之300元,未歸還告訴人,未填補告訴人 所受之損失,所為實不足取,另所竊得附件附表編號2所示 之重型機車業經查獲並發還告訴人領回。於警詢及偵查中僅 坦承部分犯行,犯後態度難認良好。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 手段及所竊之物品價值,暨其於警詢時自陳為大學畢業之智 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六、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 項亦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所竊得之黑色背包1個、HTC 牌手機1支、機車鑰匙1支及機車內之財物300元均未扣案, 亦未發還告訴人,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份在卷可佐,均屬 被告之犯罪所得,爰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 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時,追徵其價額。至附表編號2所示機車,因已發還告訴人 已無沒收之必要,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 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 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八、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 蔡宜玲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直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鄭瓊琳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 條
①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 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②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 前項之規定處斷。
③前2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19596號
  被   告 鄧鈺霖 男 3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            (現另案在法務部○○○○○○○ 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鄧鈺霖分別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於附表編 號1、2所示之時間,在附表編號1、2所示之地點,以附表編 號1、2所示之方式,竊取蘇全和所有,如附表編號1、2所示 之財物得手。嗣蘇全和發覺遭竊後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悉 上情。
二、案經蘇全和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鄧鈺霖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人蘇全和於警詢時指訴遭竊之情節大致相符,復 有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8張在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 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罪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被告所為 2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請予分論併罰。至被 告所竊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為其犯罪所得,請就尚未發還被 害人之部分,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法條第3項 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檢察官 蔡 宜 玲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丁 銘 宇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時間 地點 方式 財物 1 民國110年4月3日20時34分許 臺南市○○區○○○路0段00號永華運動中心游泳池更衣室內 鄧鈺霖徒手竊取蘇全和放置在置物櫃上方之黑色背包1個(內有HTC牌手機1支、機車鑰匙1支)得手。 黑色背包1個(內有HTC牌手機1支 、機車鑰匙1支) 2 110年4月3日21時36分許 臺南市○○區○○○路0段00號永華運動中心外之人行道上 鄧鈺霖持所竊得之機車鑰匙發動電門,竊取蘇全和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部得手。 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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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