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交簡字第324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泰維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調偵字第19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曾泰維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除證據部分補充臺南市車 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意見書(南鑑0000000案)外,其餘 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二、核被告曾泰維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又被告於肇事後,在警方尚未知悉犯罪嫌疑人前,即向前往 現場處理之警員自承肇事,並接受裁判,此有臺南市政警察 局麻豆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 份在卷可查(見警卷第39頁),符合自首之規定,爰依刑法 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本院審酌被告駕車理當遵守交通 規則,然其駕駛自小客車行駛於支線道未讓幹線道車先行, 且依卷附監視器截圖所示,本案告訴人駛出路口時,被告車輛 始在路口,方造成本件車禍發生,致告訴人胡家勛受有如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傷勢等情,復考量被告犯後坦承認 犯行,態度尚可,惟迄今尚未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兼衡被 告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小康之生活狀況(見警卷 第3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284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曾詩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調偵字第1942號
被 告 曾泰維 男 5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里○○○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曾泰維於民國110年2月2日22時18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 000號自小客車,沿臺南市六甲區復興街由西向東方向行駛 ,途經該路段與仁愛街之交岔路口時,原應注意閃光紅燈表 示「停車再開」,車輛應減速接近,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 讓幹道車先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而依當時天候晴 、夜間有照明、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 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駛入該 路口。適胡家勛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 郭宗霖(未據告訴),沿仁愛街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至此,雙 方因而發生碰撞,致胡家勛受有右側股骨開放性骨折、左側 遠端尺骨骨折、頭部損傷、牙齒第11及第12冠根骨折等傷害 。
二、案經胡家勛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曾泰維對於上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胡 家勛指訴情節大致相符,並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 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奇 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1份、現場照片、 監視器錄影光碟暨畫面擷取等在卷可稽。按閃光紅燈表示「 停車再開」,車輛應減速接近,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 道車先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 誌設置規則第211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被告駕車自應注
意上述道路交通安全規定。又依卷附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 表所載,當時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被告竟疏未注意 及此,以致肇事,致告訴人受傷,被告應有過失。且告訴人 因本件車禍受傷,與被告之過失行為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被告 於肇事後,於警員前往現場處理時,當場承認為肇事人,有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 首情形紀錄表1紙附卷可稽,合於刑法自首之要件,請依刑 法第62條規定得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檢察官 蘇榮照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鍾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