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會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11年度,46號
TPDA,111,簡,46,2022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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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46號
原 告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學生會


代 表 人 馮輝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律德間給付會費事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
被告聲明異議後,復經本院民事庭以111年度店小字第210號裁定
移送本院行政訴訟庭審理,經核提起行政訴訟有下列程式上之欠
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
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且此為起訴
必須具備之程式。查本件原告前已繳納聲請支付命令費用50
0元,尚欠1,500元,有起訴不合程式情事,應予補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劭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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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