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字第88號
原 告 楊吉平
被 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 表 人 蘇福智(所長)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就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 之5第1項第1款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4 日行政訴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 已於111年2月21日對原告住所為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本院查詢簡答表 、答詢表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 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范智達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