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675號
聲 請 人 羅白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36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3月14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67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和益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X277547 1 23 002 和益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X284867 1 30 003 和益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X290425 1 28 004 和益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9NX295443 1 31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