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669號
聲 請 人 王憐香
代 理 人 蔡智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25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唯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鞠云彬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66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0 1 330 002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 1 100 003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0-0 1 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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