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667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即胡隱之遺產管理人
)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代 理 人 賴岳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17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2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周芳安
附表: 110年度司催字第00217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中日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00-0 1 100 002 中日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0 1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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