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646號
聲 請 人 林玉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26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64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兆豐國際萬寶基金 01-D0-00-0000000-0 1 1000 002 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滙豐成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0-0000000-0 1 1000 003 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滙豐成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0-0000000-0 1 1000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