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607號
聲 請 人 蔣全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19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2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子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真萍
附表:111年度除字第60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1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萬得福證券 投資信託基金 03-D0-00-0000000-0 1 1395.4 2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福元證券 投資信託基金 03-D0-00-0000000-0 1 1000 3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福元證券 投資信託基金 03-D0-00-0000000-0 1 1000 4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福元證券 投資信託基金 03-D0-00-0000000-0 1 1000 5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福元證券 投資信託基金 03-D0-00-0000000-0 1 1000 6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福元證券 投資信託基金 03-D0-00-0000000-0 1 1000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