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1年度,575號
TPDV,111,除,575,2022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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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75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北市榮民服務處(即
王秀葵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周興國
代 理 人 邱妍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074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2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嬿舒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57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NX-000000-0 1 100 002 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NX-000000-0 1 16 003 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NX-000000-0 1 13 004 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NX-000000-0 1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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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