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66號
聲 請 人 蘇宛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174號公示催 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2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芳安
附表: 110年度司催字第00217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野村鴻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2Z00000000000 1 1000 002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野村鴻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2Z00000000000 1 1000 003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野村鴻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2Z000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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