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13號
聲 請 人 陳亞青(即陳澤民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03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佳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弘毅
附表: 110年度司催字第00203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0-0 1 85 002 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0-0 1 250 003 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0-0 1 25 004 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0000-0 1 19 005 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000000-0 1 14 006 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000000-0 1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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