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1年度,465號
TPDV,111,除,465,2022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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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65號
聲 請 人 趙黃靜
代 理 人 趙建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07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又聲請人雖於期間屆滿前即行聲請,惟依民事訴 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應予准許, 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徐嘉霙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46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兆豐國際國民基金 01-D0-0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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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