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27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花蓮縣榮民服務處(即
方克存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羅馬可
代 理 人 鄭明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24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弘毅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42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0-0 1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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