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81號
聲 請 人 熊徐石任
代 理 人 熊紹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792號公示催告。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月19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彥君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昭誼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38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4ND000000 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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