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65號
聲 請 人 陳楷茵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939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2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乃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詹雅筠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