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1年度,352號
TPDV,111,除,352,2022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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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52號
聲 請 人 方松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021號公示催告。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2月7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怡彣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35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00-0 1 360 002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0-0 1 28 003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0-0 1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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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