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1年度,247號
TPDV,111,除,247,2022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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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47號
聲 請 人 更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今璟
代 理 人 李利恒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78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台灣成膜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影山景弘日商三菱日聯銀行台北分行 110年8月16日 132,090元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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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成膜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更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