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950號
TPDV,111,訴,950,2022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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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950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江治昀
被 告 六藝國際映畫有限公司

被 告 魁星國際映畫有限公司

兼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王文蓉

被 告 吳睿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3 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六藝國際映畫有限公司王文蓉吳睿杰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玖萬玖仟叁佰捌拾叁元,及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魁星國際映畫有限公司王文蓉應連帶給付原告貳拾萬玖仟捌佰壹拾元,及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訴訟費用由被告六藝國際映畫有限公司王文蓉吳睿杰連帶負擔百分之七十五,餘由魁星國際映畫有限公司王文蓉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授信約定書(下稱 系爭契約A)第19條約定,雙方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 院,本院自有管轄權。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六藝國際映畫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六藝公司)前於民國1 09年3月27日邀同被告王文蓉吳睿杰為連帶保證人,向原 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兩造於同日簽訂系爭契約A



及借據(下稱系爭借據A),約定借款期間為109年3月30日 起至114年3月30日止,利息則按原告1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 動利率加年息2.16%計息(即3%,計算式:0.84%+2.16%=3% ),如有遲延,除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 月以內按前開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按前開利率之20% 加付違約金。詎被告六藝公司僅繳付迄至110年10月30日之 利息後即未依約清償,依系爭契約A第15條第1款約定,其已 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迄今被告六藝公司尚欠 有699,383元及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 又被告王文蓉吳睿杰為此項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 帶清償責任。
 ㈡被告魁星國際映畫有限公司(下稱被告魁星公司)另於109年 3月27日邀同被告王文蓉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30萬元 ,兩造於同日簽訂授信約定書(下稱系爭契約B)及借據( 下稱系爭借據B),約定借款期間為109年3月30日起至114年 3月30日止,利息則按原告1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 息2.16%計息(即3%,計算式:0.84%+2.16%=3%),如有遲 延,除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前 開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按前開利率之20%加付違約金 。詎被告魁星公司僅繳付迄至110年10月30日之利息後即未 依約清償,依系爭契約B第15條第1款約定,其已喪失期限利 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迄今被告魁星公司尚欠有209,810 元及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又被告王文 蓉為此項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 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契 約A、B、系爭借據A、B、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催告通知函 暨郵件回執、撥款還款明細查詢單、客戶授信申請書等件為 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均於言詞辯論期日不 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是審酌原告所提上開證據資料, 堪信其主張為真實。又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 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 而言,此就民法第272 條第1 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 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裁判意旨參照);另 連帶債務之債權人,依民法第273 條第1 項規定,得對債務 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 給付。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末按在原告或被告有多數之共同訴訟且合併判決時,與「以 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之情形,在法院「所命給付」之金額部 分,實質上相同,是以,均應合併計算其金額或價額,以定 其得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法 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7號法律問題研討結果參照)。本件 原告勝訴部分,雖本判決第2項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 ,然與本判決第1項合併計算其金額已逾50萬元,揆諸前揭 說明,本院不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第2項。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健宏

附表:
編號 借款金額 (新臺幣) 請求金額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起迄日 計算標準 起迄日 計算標準 一 100萬元 699,383元 110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 3% 110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 二 30萬元 209,810元 110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 3% 110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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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魁星國際映畫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六藝國際映畫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