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5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素娟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1年2月24日判
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547,4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
繳納8,925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繳納上
訴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賴靖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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