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72號
TPDV,111,訴,72,2022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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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72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金玫欣
被 告 蔡育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柒萬玖仟參佰伍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零陸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105年4月8日、105年3月23日分別向原告申請VISA 信用卡(帳務編號分別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下分稱A卡、B卡)使用,依約被告得持信用卡於特約 商店記帳消費、向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或為其他信 用卡消費行為,但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清償帳款或以循環 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被告如未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 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或遲誤繳款期限,自各筆帳款入帳日 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各筆帳款於起息日應適用之差別循環 信用利率計付利息(最高為週年利率15%),詎被告截至110 年12月10日止,就A卡、B卡尚分別積欠應付帳款新臺幣(下 同)11萬6,012元(含本金11萬380元、已到期利息5,632元 )、1萬2,779元(含本金1萬2,147元、已到期利息632元) 未給付。
㈡、又被告於105年9月8日向原告線上申請滿福貸個人信用貸款( 帳務編號:0000000000000000),並簽立滿福貸申請書暨約 定書,約定借款額度有效期間自105年9月9日起至110年9月9 日止,被告於首次動用信用額度後,得於已償還後恢復之信 用額度範圍內,以傳真申請或其他約定方式,於核准之額度



範圍內再次申請動用,每筆動用金額自撥款日起,每月為1 期,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即月付金),借款利率則依每 次動用申請時原告核給之利率計算,如被告未按期給付足額 之應攤還金額,即喪失期限利益,並按到期日借款本金餘額 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遲延利息,且原告另得收取 違約金。而被告分別於107年9月11日、108年4月23日向原告 申請動用92萬9,396元、5萬3,000元,分期期數分別為60期 、48期,借款利率則分別按週年利率15.99%、10.99%計算。 詎被告未依約清償,截至109年6月10日止,尚積欠應付帳款 85萬565元(含本金83萬1,196元、已到期利息1萬9,369元) 未清償。
㈢、綜前所述,被告上揭應付帳款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3條、滿 福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6條約定均已喪失期限利益,債 務全部視為到期,總計積欠97萬9,35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爰依兩造間信用卡使用契約及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返還上開應付帳款本息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 1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2份信用卡申請書、 信用卡約定條款、信用卡電腦帳務畫面、A卡信用卡月結單 、B卡信用卡月結單、卡友滿福貸申請書暨約定書、滿福貸 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2份滿福貸信用額度動用/調整申請書 、月付金試算表-滿福貸0913、月付金試算表-滿福貸0424、 滿福貸電腦轉列呆帳後受償明細表、信用貸款月結單等件為 證(見本院卷第25至103頁),其主張與上開證物核屬相符 ,且被告已收受言詞辯論期日通知及起訴狀繕本,對於原告 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其於言詞辯論期 日不到場,亦未提出答辯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 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從而,堪認原告之主張 為真實。故原告依據信用卡使用契約及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五、本院併依職權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為1萬680元,應由被告 負擔,爰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載。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姚水文
法 官 林承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附表:
編號 欠款名目 計息本金 (新臺幣) 計息期間及適 用之週年利率 1 信用卡 11萬380元 自110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 2 信用卡 1萬2,147元 自110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 3 滿福貸個人信用貸款 83萬1,196元 自109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99%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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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