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660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丁駿華
被 告 謝觀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捌佰玖拾伍元,及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肆萬壹仟柒佰貳拾貳元,及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玖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當事人得以文書合意定 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被告與訴 外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邦商銀)所簽訂之 借款契約書第14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9條已約定,雙方就 該等契約涉訟時,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 第15、33頁),原告因債權讓與關係而受上開約定之拘束, 依上開規定,本院對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
二、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 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 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關於借款部分,原起訴請 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8萬1,895元,及自民國95年3月 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2%計算之利息,暨自95年4 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利息。嗣就違約金 部分改為僅請求9期(見本院卷第68頁),核屬減縮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依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95年2月16日與聯邦商銀簽訂借款契約書,借款最高訂 約額度18萬1,895元,雙方約定借款期間共計5年,以每個月
為1期,係以借款金額匯入被告指定帳戶方式撥款,利息自9 5年3月6日起至100年3月6日止按週年利率12%固定計算,並 約定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倘遲延還本 或付息,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繳息日起,逾期在6個 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 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自95年3月7日起應付之本息均 未按時繳納,經催告後仍未置理,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迄 今尚欠本金18萬1,895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未為清償。
㈡被告於91年3月13日起先後向聯邦商銀申辦信用卡使用,約定 被告得持卡至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所生應負帳款應於次月 繳款截止日前清償,逾期則應給付按週年利率19.71%計付之 循環利息。被告持卡消費之金額至95年9月25日止,尚有54 萬1,722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未據清償。 ㈢嗣聯邦商銀於95年9月26日將上述對被告之債權讓與伊,並依 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5條第1項、第18條第3項規定,以公告代 替債權讓與之通知,伊已取得對於被告之債權及其從權利。 爰依消費借貸、信用卡契約、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 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及第2項所示。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經查,原告就所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 債權讓與公告、「小額消費性貸款」申請書、借款契約書、 單筆授信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 定條款、卡戶本金利息及相關費用查詢及分期未入帳查詢、 歷史帳單查詢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9至48頁),且被告已 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 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 費借貸、信用卡契約、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如主文第1項及第2項所示金額及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許柏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5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附表:(時間:民國/幣別:新臺幣) 編號 項目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計算期間及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方式 1 消費借貸 18萬1,895元 18萬1,895元 自95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2%計算 自95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週年利率1.2%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週年利率0.24%計算。違約金僅請求9期。 2 信用卡 54萬1,722元 54萬1,722元 自95年9月2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9.71%計算 無 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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