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346號
TPDV,111,訴,346,2022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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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34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張振芳
訴 訟 代理人 林建宇
被 告 貿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水生
被 告 林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5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伍拾參萬柒仟貳佰捌拾伍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捌拾柒萬元或等值之103年度甲類第13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林美華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貿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貿王公司)邀同 被告王水生林美華為連帶保證人,分別㈠於民國108年2月2 5日向伊借款,簽訂週轉性支出授信契約書,約定授信額度 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授信期間108年3月25日至111年3月2 5日;㈡於108年6月14日向伊借款,簽訂週轉性支出授信契約 書,約定授信額度550萬元,授信期間108年8月29日至114年 8月28日。被告貿王公司於授信期間申請動撥借款如附表所 示,就附表編號1、2所示借款,利息按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 年率2.42%計算,隨定儲利率指數調整而調整,被告貿王公 司應按月攤還本息;就附表編號3、4所示借款,利息按伊基 準利率加碼年率1%計算,隨基準利率調整而調整,被告貿王 公司應按月付息,本金到期一次清償。兩造並約定,如被告 貿王公司未依約清償,應加付逾期6個月以内部分按借款利 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借款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且如有任何一宗債務未依約清償,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被 告貿王公司未依約清償借款,尚積欠5,594,288元及附表所 示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被告王水生林美華為上開借款之



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 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 示,並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准為假執行之宣告。
三、被告林美華經合法通知未到庭,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 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被告貿王公司、王水生則陳述 以: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全部不爭執等語。
四、原告就其主張事實,乃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授信契約書、授 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增補契約暨申請書、放款戶資料 查詢申請單、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單等件為證,且經被告貿 王公司、王水生到庭表明不爭執,原告主張之事實,應信為 真實。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連帶清償借款,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 保聲請准為假執行之宣告,經核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 金額併准許之。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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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貿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