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共有土地出售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270號
TPDV,111,訴,270,2022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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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70號
原 告 陳玉梅

訴訟代理人 鄒易池律師
被 告 陳金蘭
陳金英
陳彩桂
許良順
周寶琴
林敬宗
林慧玉

慧珠

林慧月

林佳美
劉蒼松
劉添旺

劉秀美
美惠

劉美貴
劉薇郁
李年春

劉健暉
劉健隆

劉茂雄
劉茂成

嚴定驥
嚴寄禕
黃劉雪
劉美佐

劉秀蓮
蘇雲卿(即林敬祥之繼承人)

林陽貴(即林敬祥之繼承人)

林純如(即林敬祥之繼承人)

陽秋(即林敬祥之繼承人)

陳正賢(即陳林錦鳳之繼承人)

陳正敦(即陳林錦鳳之繼承人)

蔡陳宜芬(即陳林錦鳳之繼承人)

陳宜娟(即陳林錦鳳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陳李慧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共有土地出售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 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民事訴訟法 第4至第19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同法 第20條亦有明文。前開但書規定係一具特殊性質之審判籍, 雖不排除合意管轄或應訴管轄之規定,然排除普通審判籍之 適用,是於被告數人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之共同訴訟 ,而有同法第4條至第19條規定之共同管轄法院時,原告應 向該共同管轄法院起訴(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193號裁 定意旨參照)。復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 ,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 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10條另有明文。而此所 謂其他因不動產涉訟,係指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 以外,與不動產有關之一切事項涉訟者而言(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抗字第624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陳銘雅前與被告陳金蘭等28人均為新 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共有人 (其中原共有人林敬祥陳林錦鳳於起訴前已過世)。被告



未得陳銘雅同意,於民國105年12月8日將系爭土地以多數決 之方式出賣他人,並將應分配予陳銘雅部分之買賣價金新臺 幣(下同)123萬8,544元提存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 北地院)提存所。嗣因陳銘雅遭新北地院裁定宣告死亡,被 告竟自行取回前開價金。伊為陳銘雅繼承人,為前開價金權 利人,爰依土地法第34條第3項前段、民法第179條、第541 條第1項等規定,訴請被告連帶返還前開價金等語。三、經查,原告本件請求被告連帶返還系爭土地出售價金訴訟, 核係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以外與不動產有關 之給付價金事項而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2項規定, 系爭土地所在地之新北地院應有管轄權。復查,被告住所地 區域如附表所示,並未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則依上開說 明,本件應按民事訴訟法第20條但書規定,由系爭土地所在 地之共同管轄法院即新北地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容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鈺琅
                  法 官 林怡君                  法 官 郭子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真萍                
附表: 編號 被告姓名 住所地 1 陳金蘭 新北市三重區 2 陳金英 宜蘭縣羅東鎮 3 蔡陳彩桂 宜蘭縣羅東鎮 4 許良順 臺北市北投區 5 林周寶琴 臺北市大同區 6 林敬宗 新北市中和區 7 林慧玉 臺北市士林區 8 林慧珠 臺北市中山區 9 林慧月 臺北市士林區 10 林佳美 臺北市中山區 11 劉蒼松 新北市雙溪區 12 劉添旺 新北市新莊區 13 劉秀美 臺南市永康區 14 劉美惠 新北市板橋區 15 劉美貴 臺北市萬華區 16 劉葳郁 新北市板橋區 17 李年春 新北市三重區 18 劉健暉 新北市三重區 19 劉健隆 臺北市信義區 20 劉茂雄 新北市蘆洲區 21 劉茂成 臺北市北投區 22 嚴定驥 桃園市中壢區 23 嚴寄禕 桃園市中壢區 24 黃劉雪 新北市三重區 25 林劉美佐 新北市三重區 26 劉秀蓮 臺北市中正區 27 蘇雲卿 臺北市大同區 28 林陽貴 臺北市大同區 29 林純如 新北市新莊區 30 林陽秋 新北市永和區 31 蔡陳宜芬 臺北市中山區 32 陳正賢 臺北市北投區 33 陳宜娟 臺北市中山區 34 陳正敦 臺北市中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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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