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公司印鑑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92號
TPDV,111,訴,192,2022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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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92號
原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幣託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書維

被 告 鄭光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公司印鑑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有明 文。
二、查原告起訴求命被告返還公司印鑑,惟未釋明本院有何管轄 連繫因素,有其起訴狀在卷可稽。經依職權調查被告住所地 在臺北市士林區,再告以原告此情並命其依限補正釋明本件 管轄連繫因素為何,原告迄未補正,有本院111年1月10日函 、111年1月13日送達證書在卷可參,是本院並非被告住所地 之管轄法院,對本件訴訟應無管轄權之事實,洵可認定。依 上揭說明,被告住所地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有管轄權,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賴靖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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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屬維京群島商幣託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