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報道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354號
TPDV,111,訴,1354,2022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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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354號
原 告 莊榮兆
林青松
被 告 許志雄
呂太郎 同上
許宗力 同上
蔡烱燉 同上
黃虹霞 同上
林俊益 同上
張瓊文 同上
黃昭元 同上
謝銘洋 同上
楊惠欽 同上
蔡宗珍 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登報道歉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  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所謂原告之訴,依 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係指依原告於訴狀內 記載之事實觀之,在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者而言 (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845號判決意旨參照)。二、原告主張略以:(即原告所提出『民事:兼判命大法官許志 雄等應登報向包公法官及蔡總統與全民及原告道歉兼保全證 據學國父執法救國救死司法不得再拖延狀』書狀之全文記載 事項)
 ㈠主旨:憑全民尊敬黃瑞明大法官等,認推翻13年前大法官釋 字656號合憲有誤,等同登載不實及歪曲事證而提反對意見 之指駁,即證符合全民之期待,故就111憲判第2號判決之大 恐龍司法怪獸提民事起訴,敬祈法官真獨立審判賜准判相對 人應登報道歉,因臺灣法治已勝英美人民陪審,因廢除法官 主導訴訟改由被告主導訴訟已難再冤判且可拒上級施壓與行 賄後,可令不肖法官故入人罪及為罪犯脫罪(詳臺中地院84 訴1367及庭同院84訴1726及高本院100金上訴42號與96易287 7亂判),請調卷作為本件起訴非顯無理由,兼請先保全證 據,祈創法官獨立不受憲法判決錯誤之拘束事由(因據98台



上863更判出包公執法特警告不得再歪曲事證,中檢始奉命 立案99他6060偵辦自家人貪污逆轉事)。 ㈡從原證1-3廖部長祭文與廖公正豪部長其女驚爆放炸彈之驚天 不法與賴英照院長為貪官集體收賄為罪犯脫逃而知恥下台與 高本院96易2409判決特載李慶義高分特偵檢察官結合黑道 不法與持槍恐嚇打斷企業主手腳,係上億元擺平官司酬金, 不宜升任檢察長即證屏東議長鄭太吉惡行(詳廖部長祭文及 其廖公正豪部長女兒驚爆其父欲放炸彈重大驚天不法)含主 旨所載案號。請調全卷。
 ㈢憑中高分曾任院長蔡明曜庭長以109重上更㈤8判決查明林清鈞 獨任法官判決圖利罪犯許革非,因貪得罪犯許革非億元酬 金可分配,而不顧吳光陸法官以判決圖利遭記過撤職,故北 院黃文圞院長亦就林宏信法官有應為而不為之遭送監察院彈 劾、公懲會記過撤職相同不法,故應為其枉判向莊榮兆登報 道歉有據,等同司法判決法務部司革會法官評鑑長可公告道 歉文稿不法有據,故祈本院完成起訴侵權之訴訟兼請法院判 決道歉啟事文稿即可登報附此稟明(餘詳黃東熊法學博士指 其所教學生當法官即成司法流氓之簡報公告)。 ㈣並聲明:請判相對人等於自由時報聯合報中國時報及透 視司法雜誌頭版刊登道歉啟事,連續參日;並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假執行。
三、本件未經言詞辯論,故無被告之聲明及陳述。四、經查:①依照原告前揭書狀所載之內容,關於被告職務行使 部分,並非屬民事私權之爭執,與民事訴訟解決私權糾紛之 目的未合,非本院所得審理之事項;②本件被告係依照司法 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行使職權,依照原告前揭主張內容,並 無不當之情;③況其依照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之規定, 要求其本於專業認知而獨立行使,並以合議決定作為最終決 定,於法並無違誤,亦無從以其獨立行使之意見或合議之結 論,逕以有無符合他人價值判斷而加諸責任之理,否則亦與 憲法所保障之司法獨立相違誤;④本件所主張之內容,與該 次決議間,並未具有相當之因果關係;因此,尚暫且不論仍 有有其他程序要件之欠缺,足認本件依原告上揭主張,並無 從為主張屬於有據可能之情形,而認應係屬符合在法律上顯 然不能獲得勝訴判決之要件,其訴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 論,逕以判決駁回之。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 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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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