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52號
原 告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林邦樑
上列原告與被告魏雋弦、謝志雄間請求給付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
,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84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1萬6,3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本件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