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053號
TPDV,111,訴,1053,2022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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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53號
原 告 劉如來
訴訟代理人 梁燕妮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陳芊臻(原名:陳金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
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5月9日上午10
時5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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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