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053號原 告 劉如來 訴訟代理人 梁燕妮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陳芊臻(原名:陳金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5月9日上午10時5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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