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1年度,190號
TPDV,111,聲,190,2022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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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王秀美
代 理 人 陳麗增律師
張婉柔律師
相 對 人 李恭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民國一一0年度訴字第七二九0號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民國一一一年三月七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內容。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人應繳付法庭錄音光碟製作費新臺幣伍拾元。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九十 條之一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為維護法庭之公開透明及 司法課責性,法院審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案(事)件、 家事及少年事件於法院內或其他法規規定之處所開庭時,應 予錄音; 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 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 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 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 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八 條第一、二項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民國一一一年三月七日言詞辯論期日之 筆錄記載,未予詳記當日庭審中兩造多處攻防,應有聲請交 付法庭錄音光碟,予以補充筆錄之必要,爰聲請交付該期日 之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一一0年度訴字第七二九0號修復漏水等 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 交付一一一年三月七日言詞辯論期日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 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 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依法院組織法第九十之一條第一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



利用保存辦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顏子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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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