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字,111年度,1號
TPDV,111,簡,1,2022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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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1號
原 告 施奐宇

訴訟代理人 施亮宇

原 告 黃宜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施景棠
被 告 仁愛新城子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周怡岑
訴訟代理人 林冶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業經辯論
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
民國111年4月26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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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