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聲字第3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李曉玲
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莊凱鈞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李曉玲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李曉玲前曾因消費者債 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消債職聲免第105號裁定免責確
定,爰依法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0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05號消債職權免責事件全卷卷宗核閱 屬實,堪認債務人已於民國111年2月10日受免責之裁定,並 於111年3月2日確定。是債務人據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 定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幸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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