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11年度,28號
TPDV,111,消債聲,28,2022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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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聲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張智鈞
代 理 人 林心榆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代 理 人 郭勁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廖士驊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許瑋玲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林奕恩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朱逸君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代 理 人 梁文昀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黃鈺喬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林子廸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張智鈞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張智鈞前曾因消費者債 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消債職聲免第97號裁定免責確 定,爰依法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0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97號消債職權免責事件全卷卷宗核閱屬 實,堪認債務人已於民國111年1月13日受免責之裁定,並於 111年2月8日確定。是債務人據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 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黃幸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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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